多方位抗辯,華蓋創意公司終撤回訴訟
一、案例背景
EAS(Electronic Article Surveillance)系統是為了防止或阻止商品在零售店中被盜竊而發明的配置電子貨品監視用系統。在該系統中,標識器是通過配置在貨品出口處的電磁場之間的相互作用來保護商品的。如果有標識器被帶入檢測區磁場,那么檢測器檢測到識別器便發出警報信號。退磁化裝置可以對識別器實現退磁化,從而改變標識器的磁性特性,可使其在檢測區不被檢測出來。美國的傳感電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傳感電子公司”)擁有新式電子貨品監視用標識器發明專利,在中國、德國提起對寧波訊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訊強公司”)及其經銷商的相關訴訟,在美國提起對訊強公司及其經銷商的337調查。訊強公司則對傳感電子公司的核心專利提起專利無效申請。
二、權利的重點信息
專利名稱:具有低矯頑磁力特性的偏磁元件的磁力式電子貨品監視用標識器。
申請人:傳感電子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美國佛羅里達州。
申請號:97197519.1。
申請日:1997 年8 月21 日。
摘要:本發明提供了一種用于制作磁力式EAS標識器(10)的偏磁元件(16),這種材料的矯頑磁力比常規磁力式標識器中的偏磁元件的矯頑磁力更低。由這種具有更低的矯頑磁力特性的材料制作的標識器(10)可以在其磁平比對常規標識器實施去活化所需要的磁平更低AC磁場強度作用下實施去活化。這種具有更低的矯頑磁力的偏磁元件(16)的標識器(10)還可以在較原先標識器距退活化裝置更遠的位置處實施去活化。
三、案例解析
2010年4月27日,訊強公司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的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宣告該專利權利要求部分無效(權利要求1 ~ 4、6、7、9 ~ 12、14 ~ 18、20 ~ 26、29、30、34、35、37 ~ 42、44、46、47無效),在部分權利要求的基礎上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權利要求5、8、13、19、27、28、31 ~ 33、36、43、維持有效)。傳感電子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被訴決定。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傳感電子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再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撤銷行政決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做出審查決定。
(一)
知識產權方的維權內容或者訴求
傳感電子公司向最高院申請再審,再審請求事項:請求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請求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請求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審查決定。
(二)
對方抗辯情況
訊強公司方提出:
(1)涉案專利有關M材料、V材料的實施例的說明書附圖與附圖之間,或附圖與文字之間存在矛盾之處,類似的矛盾使得該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確信相關實施例能實現聲稱的技術效果,因此與M、V材料相關的實施例公開不充分,這兩個實施例不能作為認定權利要求(1 ~ 47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的基礎。傳感電子公司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2)無效決定、一審、二審判決均認定涉案專利所要保護的發明及對現有技術的貢獻是對于材料的選擇,并非指該材料本身是新材料,而是一種新的可用于偏磁元件達到特定效果的材料。也就是說,發明申請日以前可應用于偏磁元件達到特定效果的材料選擇清單中不包括涉案發明所述的材料。無效決定、一審、二審判決認為涉案專利各項獨立權利要求對材料的選擇參數進行的限定超出了其對現有技術的貢獻,所以應當對其進行限縮。
(三)
法院認定與結果
(1)從屬權利要求項32 和33 共兩項維持有效;
(2)權利要求1 ~ 4、6、7、9 ~ 12、14 ~ 18、20 ~ 26、29、30、34、35、37 ~ 42、44、46、47 共35 項維持原判無效;
(3)最高院認為專利要求5未對偏磁元件、磁致伸縮元件的具體材料進行限定,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判定權利要求5、8、13、19、27、28、32、36、43、45 共10 項駁回復審委重新審查。
四、律師建議
本案歷時七年,是比較少見的基于《專利法》二十六條第四款做出的再審判決。有部分專利權在無效決定、一審、二審中認為有效,再審時卻被認為無效,駁回復審委員會重新審查,在權利要求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的認定、認定權利要求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時涉案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確定、權利要求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與該權利要求是否具有創造性的關系判斷中具有典型意義。另外,由判決結果可知,人民法院可部分撤銷專利無效決定。
五、正確做法
無效請求時需突破思維定式,充分利用無效條款。在權利要求相對于現有技術必須具備區別特征且現有技術整體上未能給出技術啟示的情況下,如果該區別特征概括得過于寬泛,未能以說明書為依據,那么代理律師能依據《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請求宣告該權利要求無效。
發明專利中有關創造性的要求以及權利要求以說明書為依據的規定,分別從不同角度對權利要求的合法性進行規范和調整,共同保障專利制度的運行符合立法目的。最高院對權利要求得到說明書的支持要求最為嚴格,特征限定至具體材料的實施例才得以保留。
六、法律鏈接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三環總經理 郝傳鑫
2000年開始從事知識產權工作。主要擅長的工作領域為專利申請及管理、專利咨詢及策略、專利無效及訴訟以及專利許可;曾經代表眾多的國內外企業在中國進行知識產權訴訟及保護。
由于在知識產權領域的經驗,郝傳鑫被多個知識產權局聘為知識產權專家,同時兼任廣東專利代理協會會長、廣東省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合會副會長、廣州市創意經濟促進會知識產權委員會主席等職務。
※來源:《知識創富360°解讀知識產權維權與運營68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