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寵物用品也能專利維權
一、案例背景
山特電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特電子公司”)是專業從事不間斷電源(UPS)開發、生產及經營的國際性廠商,擁有第619938號“SANTAK”、第512383號“山特”、第7825274號“SANTAK山特”注冊商標,在國內已持續使用這些商標30多年,憑借其雄厚的技術研發實力、可靠的產品品質、完備高效的售后服務體系,在我國業界享有極高的聲譽,樹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得到了各行各業用戶的一致肯定。
2013年12月,廣州市天河區工商分局在廣州市山特不間斷電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山特”)處查獲貼有“SANTAKUPS”標識的不間斷電源產品共164臺,隨即做出處罰決定,沒收侵權產品并處罰款。接到通報的山特電子公司經調查發現,廣州山特、深圳市山特不間斷電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山特”)、深圳市美克電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美克”)均是專門生產和銷售涉嫌仿冒山特電子公司的“SANTAK”品牌的SANTAKUPS不間斷電源產品的關聯公司,并注冊了網址專門用于推廣涉案產品。另外,廣州山特和深圳山特的“山特”企業字號與山特電子公司完全相同,因此山特電子公司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的訴訟。本案既涉及商標侵權,又有不正當競爭糾紛,如何撤銷廣州山特和深圳山特于2004 年注冊的“山特”企業字號是本案的疑難問題。
二、權利的重點信息
山特電子公司系第619938號“SANTAK”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核準使用在第9類“不間斷電源、逆變器、開關電源、精密穩壓電源”商品上;同時也是第512383號“山特”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核準使用在第9類“不間斷電源、精密電源、穩壓電源裝置”商品上;還是第7825274號“SANTAK山特”商標權利人,該商標核準使用在第9類“不間斷電源、精密電源、穩壓電源裝置、逆變器、開關電源、精密穩壓電源、低壓電源裝置”商品上。而且,山特電子公司自1992年注冊至今,“山特”字號及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和卓有成效的經營與宣傳,在行業內已經具有極高知名度,早在廣州山特和深圳山特2004年企業登記注冊之前就已經是知名企業。
三、案例解析
“SANTAK”“山特”商標原商標權利人美國山特公司與山特電子公司自1896年起至今,一直持續在不間斷電源產品上使用及宣傳這兩個商標,且山特電子公司自1992年成立以來始終以“山特”為公司的字號,并長期使用在不間斷電源等產品上。山特電子公司的“SANTAK”“山特”商標經過長期、持續和廣泛的使用形成了穩定且唯一的對應和指向關系,并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在行業內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廣州山特公司和深圳山特公司均于2004年登記成立,為了傍山特電子公司的知名字號和商標,選取并登記了以“山特”為字號的企業名稱,主要經營不間斷電源產品;深圳美克為涉案產品的生產和制造主體。三被告均有一個共同的股東吳樹華。原告認為三被告在產品、網站和字號等處使用山特電子公司涉案商標及知名字號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容易使消費者誤以為涉案產品是山特電子公司的商品,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一)
維權訴求
山特電子公司希望通過訴訟使廣州山特公司、深圳山特公司和深圳美克公司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變更企業名稱字號,賠償經濟損失,登報道歉以消除影響。
(二)
對方抗辯
1.深圳山特辯詞
(1)其使用“SANTAKUPS”“山特”字樣不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深圳山特享有第9 類第3342682 號“SANTAKUPS”商標,該商標核準使用在“計算機、電源材料(電線與電纜)、避雷針、電子防盜裝置、電池、電話機、測量儀器、計算機周邊設備”上,因此其有權使用“SANTAKUPS”字樣,且“山特”是該企業名稱,有權使用“SANTAKUPS”“山特”字樣。
(2)關于字號的問題,山特電子公司獲取山特商標是在2006年通過受讓方式獲得的,深圳山特工商登記是在2004年,因此在山特電子公司獲得商標權利之前已取得營業執照,因此沒有侵權山特電子公司企業字號。
2.廣州山特辯詞
(1)自己是不知情的銷售者,通過其提交的銷售合同和發票可以證明與深圳山特是正常的貨物買賣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規定,不知情的銷售者無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關于字號的問題,山特電子公司獲取山特商標是在2006年通過受讓方式獲得的,廣州山特工商登記是2002年,在山特電子公司獲得商標權利之前已取得營業執照,因此沒有侵權山特電子公司企業字號。
(三)
法院認定
本案的主要焦點問題是,廣州山特公司和深圳山特公司用與他人注冊商標及企業字號相同的文字作為自己的企業字號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究竟應當承擔規范使用企業名稱還是停止使用企業名稱的法律責任。
一、二審法院在綜合考慮以下三點的基礎上,最終認為山特電子公司與三被告均系電源行業經營者,雙方存在密切的同業競爭關系:在企業名稱注冊前,在先商標需要達到較高知名度;考察企業名稱注冊行為本身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即注冊企業名稱時的主觀心態,是否具有攀附知名品牌的目的;客觀上是否造成市場混淆的情況,以及按照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對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進行正當性判斷。廣州山特公司和深圳山特公司不正當地將山特電子公司在先的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注冊商標和字號作為字號注冊登記為企業名稱,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屬于將他人注冊商標中相同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使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同時屬于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而引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最終判令廣州山特公司和深圳山特公司變更企業名稱,不得使用包括“山特”文字。
(四)
判決情況
一、二審法院靈活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條文,綜合考慮山特電子公司的商標及企業字號知名度、主觀惡意、實際使用方式等多個因素,最終判令廣州山特公司和深圳山特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山特電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和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變更企業名稱,不得使用“山特”或與之近似的文字并公開登報道歉以消除影響。原告委托代理律師事務所綜合運用證據披露原則和證據妨礙原則來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在考慮本案三被告是否構成共同侵權的認定上采取了舉證倒置原則,法院判令三被告對涉案侵權行為存在共同意思聯絡,構成共同侵權并連帶賠償140萬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不僅維持了一審法院做出的侵權認定和賠償數額,還結合雙方商標糾紛的行政處理結果,及時正確變更判決,更大范圍地保護權利人利益。
四、律師分析
(一)本案對于“注冊商標”與“沒有突出使用的企業字號”之間相同或近似的沖突問題具有借鑒和參考意義
在商標保護法律實踐中,有一些市場主體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了與其他持有在先的商標權利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雖然沒有突出使用,但也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市場混淆,從而給持有在先商標的企業的產品營銷和品牌推廣帶來障礙。這類法律糾紛面臨企業名稱與商標權沖突,在法律規范基礎、侵權情節判定、法律適用選擇、價值沖突判斷和法律責任承擔方式等方面體現出一定程度的復雜性。本案對此類問題具有指導和參考意義。
一般而言,如在先商標達到馳名商標的程度,此類案件可適用2013年新修訂的《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但在實踐中,更多在先商標并未達到馳名商標的知名程度。關于如何認定企業名稱侵害在先商標行為性質的判斷標準,結合本案可知,在判斷企業名稱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時,法院主要考察的因素為:在企業名稱注冊前,在先商標需要達到較高知名度;考察企業名稱注冊行為本身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即注冊企業名稱時的主觀心態,是否具有攀附知名品牌的目的;客觀上是否造成市場混淆。法院在此基礎上按照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對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進行正當性判斷。
本案為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點(妥善處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的沖突……如果不正當地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冊商標作為字號注冊登記為企業名稱,注冊使用企業名稱本身即是違法,不論是否突出使用均難以避免產生市場混淆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判決停止使用或者變更該企業名稱)的司法判斷提供了可供參考的示范。
(二)本案在責任承擔和賠償數額確定上綜合運用了舉證責任分配、舉證妨礙和證據披露三大規則,對知識產權案有借鑒意義
在本案中,如何確定廣州山特公司、深圳山特公司和深圳美克公司存在共同意思聯絡也是一個疑難問題。但是,吳長華是廣州山特公司、深圳山特公司和深圳美克公司的股東,廣州山特公司和深圳山特公司都使用“山特”作為企業字號,吳長華就“SANTAKUPS”商標與深圳山特公司之間存在許可使用、轉讓的情況,以及涉案網站內容均涉及“山特”“santakups”等品牌不間斷電源等產品的廣告宣傳和銷售等事實。一、二審法院在此基礎上結合廣州山特公司、深圳山特公司和深圳美克公司沒有提供充分相反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認定三公司作為關聯公司,對案涉侵權行為存在共同意思聯絡,其行為構成共同侵權并無不當。一、二審法院在原告山特電子公司所提交證據已證明三公司的關聯關系的情況下,對于三被告所持并無共同故意的主張,法院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最終在三被告并未提供充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使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即三公司存在關聯關系,構成共同侵權。
侵權損害賠償額的確定一直是知識產權領域的重大疑難問題。由于知識產權侵權損失表現為市場份額和許可費收益的減少或喪失,基本為間接損失,然而間接損失的計算非常困難。一、二審法院在確定賠償金額時綜合運用了證據披露原則,同意原告山特電子公司調取被告財務賬冊的申請,當庭要求本案被告提供與被控侵權行為相關的財務賬冊;同時運用了舉證妨礙原則,即三被告在一審法院釋明后拒不提供賬務賬冊且無任何正當理由,其行為構成證據妨礙,因此,本案酌定賠償140萬元是綜合考慮了商標侵權的性質和情節、侵權的主觀惡意、案涉侵權產品的平均價格、構成舉證妨礙以及權利商標和企業名稱均具有較高知名度與影響力。本案對于廣東法院探索完善司法證據制度和破解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難的問題具有實踐意義,對知識產權案件的賠償數額確定具有借鑒作用。
(三)從社會意義來講,本案權利人是具有極高知名度的大型企業,本案在行業內外和普通社會公眾中都具有很大影響力
“搭便車”“傍名牌”是當今市場中存在的較為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這些行為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更打擊了其他社會主體的創新和發展積極性,長此以往,也將對我國的改革創新和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產生不利影響。對于給供電系統起保障作用的不間斷電源類產品來說,可靠的質量是用戶安全和發展的基礎,假冒、侵權等產品不僅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而且還影響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對于本行業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山特品牌的技術跟風和仿冒現象尤為嚴重,隨之而來的使用與“山特”相同企業字號的“搭便車”行為也層出不窮。本案判決切實保障了商標權權利人的利益,打擊了“搭便車”行為,彰顯了我國法律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益的決心,具有良好的社會示范和導向意義。
五、律師建議
在面對注冊商標與字號沖突的法律問題時,司法部門和當事人應當明確權利基礎。在確定適用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注冊商標或在先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字號為權利基礎后,權利人更應當積極舉證,通過大量的證據證明商標或字號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此外,原告還應該從被告是否利用或損害了他人商譽的角度多方舉證,以此來影響法官的自由心證,力求通過證據推定出被告規范使用企業字號仍不足以避免客觀誤認結果的發生,因此做出讓被告停止使用企業字號的判決,并應及時將行政案件的結果反饋法院,讓法院能夠及時正確變更判決,更大范圍地保護權利人利益。
六、法律鏈接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
200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涉及注冊商標授權爭議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利沖突糾紛”的函復》中提到:“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業字號,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二款規定,審查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訴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承擔停止使用、規范使用等民事責任。”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指出:“妥善處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的沖突……如果不正當地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冊商標作為字號注冊登記為企業名稱,注冊使用企業名稱本身即是違法,不論是否突出使用均難以避免產生市場混淆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判決停止使用或者變更該企業名稱”。
主辦律師 曾赟
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專業研究生。代理過百件知識產權訴訟案件,在商標、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知識產權、知識產權運營、知識產權戰略策劃等領域有豐富的經驗和成功的案例。同時,擅長處理金融借款糾紛、勞動糾紛、合同糾紛等公司法律業務。代理王老吉訴加多寶“全國每賣10罐涼茶,7罐加多寶”等虛假廣告構成不正當競爭糾紛被評為典型案例。代理美國伊頓公司旗下山特公司與“廣州山特”“深圳山特”之間商標侵權及字號侵權案,成功撤銷對方字號。
※來源:《知識創富360°解讀知識產權維權與運營68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