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與加多寶之間“10 罐 7 罐”虛假宣傳糾紛案
一、案例背景
凱恩德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專門制造銷售寵物用品的企業,在業內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不斷研發新產品。其中,“一種便攜式的寵物飲水器”便是凱恩德公司研發的專利產品,該產品方便攜帶、使用衛生、價格低廉、結構簡單,在線上、線下甚至出口方面均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該產品在線上及線下均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該產品解決了寵物外出無法飲用到健康水的問題,深受廣大買家的好評。
2017年9月,凱恩德公司發現阿里巴巴批發網及淘寶網上出現其他廠家制造銷售的結構基本相同的寵物飲水器產品,于是委托代理人對其他廠家線上的許諾銷售及銷售情況等進行了證據保全。
二、權利的重點信息
“便攜式寵物飲水機”于2013年9月10日提出申請專利并于2014年3月26日獲得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凱恩德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通過合同受讓了該專利,凱恩德公司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了該專利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評價報告顯示:“權利要求”具有《專利法》第二十二條之新穎性及創造性。
該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為:“一種便攜式寵物飲水機,其包括水瓶、瓶蓋、彈性材質的水嘴、水槽。所述瓶蓋為中空的管型結構,其套接于所述水瓶的瓶口外,所述瓶蓋的端部與所述水嘴的一端部卡接。所述水嘴的該端部敞口,另一端部設有經擠壓可變形成為菱形開口的縫隙。所述水槽的一端設有狹窄的水道,該水道上寬下窄,所述水嘴的外徑尺寸大于所述水道底部的寬度尺寸。所述瓶蓋和所述水道的側壁通過轉軸連接。不使用時,所述水瓶放置于所述水槽內;使用時,所述水瓶以所述轉軸為軸轉動從所述水槽中立起。所述水嘴與所述水道內壁相互擠壓,所述縫隙成為菱形開口,連通所述水瓶和所述水槽。”
三、案例解析
針對大量的侵權廠家,凱恩德公司挑選了其中六家企業分別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南京知識產權法庭、杭州知識產權法庭提起了侵害專利權之訴。經技術比對,凱恩德公司認為,被告黃巖市×沃廠等六家企業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產品完全復制了凱恩德公司的便攜式寵物飲水機產品,已經落入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六家企業未經凱恩德公司許可,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涉案專利的產品,涉嫌侵害凱恩德公司的專利權。
(一)
維權內容或者訴求
由于涉嫌侵權產品的數量特別巨大、情節嚴重,且質量粗制濫造,不注重產品的質量,嚴重拉低了專利產品的價格,同時降低了專利相關產品在市場的接受程度。這種侵權行為嚴重擾亂了該專利產品的市場銷售,已經嚴重影響了凱恩德公司基于涉案專利的權利而應該取得的市場銷量,侵害了凱恩德公司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凱恩德公司主張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侵害凱恩德公司專利權的便攜式寵物飲水器產品,銷毀專用侵權模具和侵權產品,賠償凱恩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的維權費用(見圖48-1)。
不使用時,所述水瓶所述轉軸放置于所述水槽內(圖左)
使用時,所述水瓶以軸轉動從所述水槽中立起(圖左)
圖 48-1 被控侵權產品圖樣
(二)
對方抗辯情況
在庭審之前,由于六家企業的產品均與凱恩德公司的產品結構基本一致,不同的僅僅是被控侵權產品質量差,無法達到專利產品的“菱形開口”的技術效果,所以有五家生產企業及其商家沒有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其中兩家企業選擇直接和解,兩家在一審判決后服判息訴,僅有一家黃巖市×沃廠提起了不侵權抗辯,它最主要的理由便是其產品不具備專利“權利要求”中的“菱形開口”的技術特征,同時以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并依據兩份國外的專利文獻及另一份國內的專利文獻作為對比文件以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等為由,提起了無效宣告請求(見圖48-2)。
所述水嘴的該端部敞口,另一端部設有經擠壓可變形成為菱形開口的縫隙
圖 48-2 水嘴示意圖
(三)
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決定書
毫無懸念的是,黃巖市×沃廠提出的對比文件均不能破壞本專利的創造性。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權利要求相對于對比文件、證據與公知常識的結合,以及證據的結合均具備創造性,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而在無效案件中,黃巖市×沃廠提出的另外的無效宣告的理由是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即“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凱恩德公司希望解決的問題是,在對此進行答辯時,順便將“權利要求”和說明書中的“所述水嘴的該端部敞口,另一端部設有經擠壓可變形成為菱形開口的縫隙”中的“菱形開口”解釋成類似菱形開口,否則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悖論,即模仿得特別好、相對來說質量更好的被控侵權產品,其水嘴可以擠壓成菱形,則構成了侵權,而仿制水平不高的黃巖市×沃廠的被控侵權產品由于采用的材料彈性不夠則可能擠壓后不能形成菱形開口,反而不構成侵權。
為了避免打草驚蛇,我們在提交書面意見陳述時,不動聲色,沒有泄露我們的真實意思,而將主要精力放在是否具有創造性的角度,而在口頭審理時,我們在答復審查員的詢問時,首次提出了“類似菱形開口”的意見。我們指出,說明書的某一段中公開了“所述水嘴的材質優選硅橡膠或塑料等柔性材質,其一端設有縫隙,本實施例中的便攜式寵物飲水機在不被使用時,該縫隙不被擠壓,不會漏水,保持密閉狀態,使水杯封閉其中”,以及結合說明書附圖中水嘴被壓迫變形、縫隙形成菱形開口的結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說明書后可輕而易舉地對縫隙的形態、大小和位置進行設置,并結合說明書的具體出處對如何操作進行了描述,不存在不清楚之處。我們還指出,本案無效之所以發生,是因為請求人完全抄襲專利權人的技術方案而被訴,從反面也說明不存在不清楚之處。我們解釋稱,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知曉在使用時,彈性材質的水嘴因被擠壓而進入水道內,因受到水道兩壁的擠壓而使縫隙打開,因此縫隙的兩端連線需要與水道壁垂直,以便受到擠壓,而通過這樣擠壓彈性材質水嘴形成的開口具有類似菱形的形狀。因此,涉案專利說明書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這一點完全得到了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支持。同樣道理,權利要求書也不存在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地方。
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了凱恩德公司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全部有效。同時,我們解決了我們所擔心的被告方抗辯其產品不具備“菱形開口”的技術特征,而被法院采信,從而避免被控侵權產品因沒有全面覆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而不構成侵權的后果。
(四)
法院判決
為了便于法院的庭審審理更好地進行,我們制作了詳細的圖文并茂的比對表,但是有意沒有制作“經擠壓可變形為菱形開口”的圖形。
在這種情況下,四家被控制造的企業均對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凱恩德公司的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基本沒有抗辯,因此法院的庭審工作基本集中在其他焦點。我們解決了“菱形開口”的障礙。法院在收到無效宣告決定書之后,毫無懸念地判決支持了凱恩德公司大部分的訴訟請求。
四、律師建議
本案中,凱恩德公司擁有的是一項簡單結構的便攜式寵物飲水器的實用新型專利,而網上銷售的是結構基本相同的寵物飲水器產品。企業首先考慮的問題是能否維權,能否通過訴訟制止侵權并獲得一定的賠償,從而避免“贏了官司賠了錢”的情況。
首先,我們在獲得相關被控侵權產品之后,經過認真比對后認為,在專利有效的情況下維權成功是基本沒有問題的;其次,關于索賠,由于各地法院的判賠數額不一,我們分別在廣州、南京、杭州三地法院提起訴訟,既避免了對所謂系列維權或營利性維權的誤解,也及時制止了侵權,還能使企業獲得相應的賠償。實踐證明,我們的策略基本上是成功的。
五、正確做法
在面對類似案件時,首先應當分析涉案專利的穩定性,即專利權人據以主張的專利是否具備專利性。一般來講,對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來說,由于未經過實質審查,我們先行申請專利權的評價報告。
在基本確定專利權的穩定性之后,我們通過比對涉案專利和被控侵權產品,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包含涉案專利全部的技術特征或者存在等同的技術特征。在得到比較明確的意見之后,我們就可以著手準備材料和起訴事宜了。
同時,針對不確定的問題,我們及時制定應對措施。
六、法律鏈接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運營思維
資深專利代理師、廣州三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顏希文
本案涉及專利權侵權糾紛領域下針對多家侵權企業分別在各地法院進行維權訴訟。關于本案,其中的難點在于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里。其一,涉案專利要求保護范圍的“菱形開口”形狀,因被控侵權產品質量低而導致不能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其二,針對對方提起的無效請求理由——“不能清楚完整地說明本專利內容”——如何抗辯。本案處理律師通過被告提起的無效請求中復審委員會對“菱形開口”認定,對專利權利要求進行了一次“官方”解釋,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院認定侵權的概率,這是頗為明智之舉。關于第二難點,如何抗辯說明書是否有清楚完整地說明本專利內容,本案處理律師指出:被告,即無效請求人可以完全抄襲并制造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這從反面說明了說明書不存在不清楚之處,從邏輯上反駁了被告“睜眼說瞎話”的無效請求理由。其三,在針對數家或大量企業進行同時侵權時,為了避免因系列維權而被削減的賠償數額以及被誤解為營利性維權時,可以分別在不同的侵權地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程躍華律師
廣州市律協專利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副研究員、高級律師、專利代理師、商標代理人,上海醫科大學藥學院本科、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國家第三批“百千萬知識產權人才工程”人才、廣東律師專家庫知識產權法律事務專家庫成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委員,曾擔任廣州律協醫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曾獲廣州律協“優秀律師”、廣州知識產權大律師稱號,近年來多起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廣東法院、廣東律協、廣州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胡俊律師
四川大學法律碩士研究生畢業,曾擔任專利代理師,現主要辦理知識產權案件,經辦的知識產權案件曾獲得廣州市律師協會業務成果獎、廣東省律師協會典型案例獎、嶺南知識產權訴訟大會典型案例獎。
※來源:《知識創富360°解讀知識產權維權與運營68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