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標公司與柏拉公司“眼鏡清洗籃”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號: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0)粵73民初1326號、(2021)粵民終2727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民終2727號
經辦團隊:王菱(曾用名:王琳)、羅江鋒、吳瑾、張滿興
關鍵詞:外觀專利侵權、同一產品侵犯兩項專利、抵觸申請
所獲認可:廣東省知識經濟發展促進會&廣州市律師協會:2021嶺南知識產權訴訟優秀案例
案件亮點:無效宣告行政審查程序是對授權專利是否符合授權的實質條件進行審查,其與專利侵權司法審判均是專利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故無效宣告行政審查與專利侵權司法審判存在內在邏輯的統一性,兩者必須自洽,不能割裂,司法審判也應適用與行政審查中同樣寬嚴的審查標準,否則無疑會使權利人兩頭得利,并不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政策。在該審查程序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授權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或抵觸申請的設計特征、授權設計的保護范圍等問題的認定,對確定案涉專利的保護范圍及司法保護力度有重要參考,因此法院判決參考涉案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的審查意見,將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進行對比,并最終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不構成近似,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