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Vinnic”電池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例背景
深圳市福瑞斯保健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瑞斯公司”)和深圳市盟迪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盟迪奧公司”)均是從事電動按摩器生產與銷售的企業。福瑞斯公司發現盟迪奧公司制造、銷售的按摩椅的遙控器配件與福瑞斯公司自發設計的同類產品的外觀專利設計表達一致,希望盟迪奧公司停止對福瑞斯外觀專利侵權的行為。因此,福瑞斯公司委托廣州三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的專利代理人顏希文代理本案。
本案涉及行政部門投訴、扣押證物保全、行政檔案調取、民事訴訟、專利權無效抗辯等多方面的維權途徑。
二、權利的重點信息
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基本信息如下:
專利名稱:按摩器手控器。
申請人:深圳市福瑞斯保健器材有限公司。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荷坳社區長江埔路49號京鐵工業園U棟4樓。
申請號:201430264916.9。
申請日:2014 年7 月31 日。
外觀設計圖片如圖55-1 所示。
圖 55-1 福瑞斯按摩器手控器專利設計外觀
摘要說明:(1)本外觀設計產品的名稱為按摩器手控器;(2)本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為一種按摩器手控器;(3)本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要點為形狀;(4)最能表明本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要點的圖片或照片為立體圖。
三、案例解析
福瑞斯公司和盟迪奧公司是業內競爭對手。福瑞斯公司經過實際調查與設計表達比對后,發現盟迪奧公司制造、銷售的按摩椅的遙控器配件與福瑞斯公司的ZL201430264916.9 外觀專利設計表達一致。
首先,福瑞斯公司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行政投訴,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到現場調查、拍照取證、扣押證物與勘驗筆錄。福瑞斯公司通過行政部門進行了證據保全與侵權行為的記錄。
其次,為了更好地遏制盟迪奧公司以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等方式侵犯福瑞斯公司外觀設計專利的行為,福瑞斯公司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最后,盟迪奧公司在接到福瑞斯公司的法院傳票后,對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提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福瑞斯公司作為專利權人針對無效請求理由提出了詳細的無效抗辯意見。由于盟迪奧公司制造、銷售的按摩椅的遙控器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專利權的穩定性成為本案的核心要點。對于專利無效及專利訴訟的抗辯意見與證據的采用,本案具有較為典型的意義。
(一)
維權訴求
福瑞斯公司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請求判令盟迪奧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等方式侵犯福瑞斯公司外觀設計專利ZL201430264916.9產品的行為,銷毀生產模具及全部庫存侵權產品;判令盟迪奧公司賠償因侵權給福瑞斯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福瑞斯公司因調查取證、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判令盟迪奧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二)
對方抗辯
盟迪奧公司抗辯的主要觀點如下:
(1)盟迪奧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侵權,并未獲得利益;
(2)被訴侵權產品只是小配件,福瑞斯公司并無證據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
(3)本案專利并非福瑞斯公司自行研發,而是其將公共知識私自占為已有,搶先注冊專利;
(4)盟迪奧公司早已停止了侵權,并未造成福瑞斯公司的經濟損失。
故請求駁回福瑞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
法院認定
在本案的審理中,福瑞斯公司、盟迪奧公司及法院都一致認可福瑞斯公司專利與盟迪奧公司產品構成近似。盟迪奧公司制造與銷售遙控器產品的行為也已公證保全。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僅在于,盟迪奧公司認為福瑞斯公司專利為現有設計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
針對福瑞斯公司的專利權穩定性問題,2017年4月26日,盟迪奧公司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經審理,涉案專利設計維持專利權有效。無效審查決定書的要點如下:按摩器手控器類產品的整體形狀、結構、操作區域以及按鈕排列等具體設計變化較多。一般消費者在關注整體結構的同時,也會關注產品的整體形狀、各部分的具體形狀及操作區域等細節設計,這些設計變化都會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產生影響。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在上述各部分均具有較大差別,足以對產品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
因此,法院認為,盟迪奧公司認為福瑞斯公司專利為現有設計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盟迪奧公司的被訴產品落入福瑞斯公司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盟迪奧公司未經許可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最終,法院判決盟迪奧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四)
判決情況
法院判令盟迪奧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名稱為按摩器手控器(專利號為ZL201430264916. 9)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盟迪奧公司向福瑞斯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
四、律師分析
本案除了對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外,在證據舉證方面也具有典型的意義,對今后的相似案件具有示范價值,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不論是訴訟證據還是專利無效證據,證據中帶有非中文字符的,舉證方必須對證據文字進行翻譯,否則不予采納。作為證據時,即使是像“2013 best selling”這樣簡單的英文字符都必須進行翻譯。盟迪奧公司提供的外文電子商務網站的相關文字證據全為英文字符,法院因舉證方未對該證據進行翻譯而不予采納。
(2)在電子商務平臺產品頁面作為現有技術或在先證據時,評論區的時間不能用以確認產品發布的日期,評論區的內容與產品之間的唯一對應關系也難以確認,除非以其他手段加以證明,否則不予采納。在電子商務平臺(包括淘寶、京東、阿里巴巴、亞馬遜等)產品頁面中,評論區的內容與展示商品之間的唯一對應關系有待商榷。在通常情況下,評論內容并無該商品的圖片。如果商品是可以更換的,而評論區文字始終保持記錄,不能刪除,那么二者之間的唯一對應關系是不存在的,舉證方更不能通過評論區的時間來確認產品發布的日期。
(3)針對商務平臺或商務宣傳的證據稱謂簡化或口語化的文字描述,其含義的理解與認定有待商榷。本案中,關于電子商務網站描述產品的文字“2013 best selling”,該簡化數字“2013”應該如何理解?是機械的理解,還是在合理的范圍內多角度、多方位地提供解釋,以便各方更公平合理地選擇?
一般人會下意識地結合上下文“best selling”,直接將“2013”理解為“2013年”,但是商家極有可能從營銷的角度出發利用該種心理,故意在行文中進行誤導。“2013”并不一定指的是年份,而有可能是型號或者數量。這種商業化的營銷文字描述并不能夠用以確認其證據的時間的真實性。僅僅根據產品名稱中的“2013”,我們不能證明該產品在2013 年公開,也不能證明相關圖片在2013 年公開。
五、正確做法
針對帶有非中文字符的證據文件,我們建議尋找較為權威的翻譯機構進行翻譯并蓋章認證。非證據相關內容部分可以選擇不翻譯,以減少翻譯工作量與翻譯費用。針對淘寶等平臺的取證,舉證方可以通過購買公證、淘寶快照等方式確認該證據的公開時間;針對商業簡化語言、網絡用語等文字描述的理解與認定,舉證方可以通過采集業內通用的表述方式形成證據,以供法院參考。
六、法律鏈接
(一)
《專利法》
第十一條第二款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二十三條第四款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二)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
(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四條 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九條所稱的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四)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七、運營思維
資深專利代理師、廣州三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顏希文
本案是專利侵權糾紛領域中被控侵權物僅有單一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情形是否構成侵權的糾紛案件。在進行侵權判定時,審理機構應當以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物的全部技術特征逐一比對。等同原則僅適用于被控侵權物的具體技術特征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相應的必要技術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適用于被控侵權物的整體技術方案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等同。若兩者的多項技術特征構成相同,但仍有一項技術特征構成等同,審理機構應考慮該項技術特征在全部技術特征中的重要程度與關鍵程度,再根據實際情況判定被控侵權物是否全部落入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此時,等同原則應當由原告自己提出,如果原告只是提出“相同侵權”,法院不應當幫助原告提出“等同侵權”,更不應當積極組織鑒定機構對雙方的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技術判斷。本案中,被告代理律師積極使用等同原則,針對關鍵的必要技術特征,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不等同,因此被控侵權物沒有落入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另外,在專利無效程序中,專利權人的陳述意見強調了專利權人對自身專利的說明與解釋。根據禁止反悔原則,專利權人在權利保護范圍界限比較模糊時,自身強調將與被控侵權物等同的技術特征排除在外,但在專利權侵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三環副總經理 顏希文
資深專利代理師,訴訟代理人,知識產權專家庫專家、專利代理人協會講師。擅長領域為:電學、機械專利代理。擁有15年的國內外專利、商標代理以及知識產權訴訟工作經驗,為華為、TOTO、燕京啤酒、中國科學院廣州能源研究所、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等多家大型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服務。2007年10月-2008年12月,赴美國范德堡大學作交流學習,期間與多家律師事務所及知識產權事務所交流訪問并研修美國專利法。曾獲“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家庫專家”稱號、“廣州市專利專家庫專家”稱號,“三星專利代理人”稱號等榮譽。
※來源:《知識創富360°解讀知識產權維權與運營68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