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炸鍋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一、案例背景
廣州花城制藥廠(現名廣州花城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城制藥廠”)是一家以中成藥生產銷售為主業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歷史悠久,年銷售額達數億元,在醫藥行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其在商品國際分類第5類“藥品、中成藥”等商品上使用的“花城”商標在國內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一直是廣東省和廣州市著名商標。
而同在廣東省的陽江市陽東錦×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公司”)作為醫療器械領域的企業,明知花城制藥廠的知名度和企業名稱簡稱的事實,卻故意混淆視聽,在與藥品生產領域相類似的醫療器械領域申請與花城制藥廠的企業名稱簡稱完全相同的“花城制藥”商標。花城制藥廠在該商標通過國家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后,為了避免該混淆視聽的商標注冊和使用對自身造成損害,立即展開了維權行動。
二、權利的重點信息
涉案商標“”指定商品為“醫療器械和儀器、醫用體溫計、牙科設備、理療設備、醫用冰袋、奶瓶、避孕套、植發用毛發、矯形用物品、縫合材料”,申請人為錦×公司,商標申請號為第11246952號,于2012年7月24日由錦×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注冊,于2013年9月日發布初審公告。
三、案例解釋
(一)
案例具體情況
本案經歷了異議、無效宣告、行政訴訟三個程序。
1.異議階段
在異議階段,花城制藥廠提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第10類“醫療器械和儀器、醫用體溫計等”,異議人的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第5類“人用藥、醫藥用糖漿等”,雙方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銷售渠道相同或相近,銷售對象相同,應當屬于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侵犯異議人著作權、商號權,其注冊和使用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或誤認,易產生不良影響?;ǔ侵扑帍S的觀點未獲得商標局支持。
2.無效宣告階段
花城制藥廠不服。在代理人的說服和建議下,在被異議商標獲準注冊后,花城制藥廠在規定時間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請求宣告涉案商標無效。
花城制藥廠的主要理由是:花城制藥廠在相關行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花城”是花城制藥廠的企業字號,也是花城制藥廠獨立創造的品牌;爭議商標侵犯了花城制藥廠的商號權?;ǔ侵扑帍S享有著作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制藥”兩字具有引起誤解、虛假宣傳的含義,會產生誤導公眾的社會效果,易造成不良影響。
錦×公司抗辯稱: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一條,與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存不易引起公眾混淆?;ǔ侵扑帍S無法證明自己享有著作權,也不能證明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其理由不成立。
商評委認為,爭議商標和引證商標在功能、用途、服務對象等方面區別明顯,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花城”不構成在醫療器械和儀器等商品上使用的商號權;在先著作權也不成立;其他理由也不成立,從而做出了“爭議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
(二)
行政訴訟階段
花城制藥廠不服商評委的裁定。為了避免同在廣東省的錦×公司使用爭議商標魚目混珠、混淆視聽,在與藥品生產領域相類似的醫療器械領域申請與花城制藥廠的企業名稱簡稱完全相同的“花城制藥”商標,花城制藥廠不得不繼續通過行政訴訟手段起訴商評委。
1.花城制藥廠主張
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第10類“醫療器械和儀器、醫用體溫計”的爭議商標“”應當被宣告無效。
花城制藥廠認為,第一,花城制藥廠歷史悠久,在醫藥行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涉案商標損害了花城制藥廠的在先商號和企業名稱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在市場上,花城制藥廠的產品在醫藥行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獲得了眾多榮譽。花城制藥廠已成為醫藥行業的知名企業,具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為社會創造了巨大的財富?!盎ǔ侵扑帯笔腔ǔ侵扑帍S的簡稱,二者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為廣大消費者所熟知。同時,花城制藥廠在訴訟中提交了大量“花城制藥”指代花城制藥廠的新聞報道和廣告作為證據。
由于花城制藥廠的商號和企業名稱在涉案商標申請前就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尤其在廣東省內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所以錦×公司應當知曉。錦×公司注冊與花城制藥廠商號和企業名稱完全相同的涉案商標并使用在醫療器械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費者將花城制藥廠與錦×公司的產品相混淆,侵犯了花城制藥廠的商號和企業名稱權,損害了花城制藥廠的利益。
第二,涉案商標“”與花城制藥廠在先注冊的商標“” 構成近似,且使用在類似商品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1)花城制藥廠的“”商標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早在涉案商標申請日2012年7月24日的8年前,花城制藥廠的 “”注冊商標就已經獲得了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廣州市著名商標證書和廣東省著名商標證書,一直被認定為廣州市著名商標和廣東省著名商標。
(2)涉案商標“”與花城制藥廠在先注冊的商標“” 構成近似,依法不應被核準注冊。
涉案商標與花城制藥廠在先注冊的商標中文文字相同,圖案近似,整體上構成近似,屬于相近似商標。首先,涉案商標是由“花城”+圖形+“制藥”構成,其中,“花城”與花城制藥廠在先注冊的引證商標文字部分完全相同,而“制藥”則是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因此,涉案商標完整地包含了引證商標的文字部分。其次,涉案商標“花城”文字之外的菱形外框圖案與引證商標“花城”文字之外的菱形外框圖案無論角度還是朝向均是相同的,因此兩個商標的圖案也是相似的;最后,由外框和“花城”文字組成的涉案商標的整體視覺效果與引證商標的整體布局十分相似,這使得二者的整體視覺效果十分近似,且涉案商標左右側文字“制藥”兩字恰恰屬于“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情形。因此,涉案商標與花城制藥廠在先注冊的引證商標中文文字相同,圖案近似,整體上構成近似,屬于相近似商標。
(3)涉案商標與花城制藥廠在先注冊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類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钡谑l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判斷相關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較大的關聯性;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較大的關聯性;商品和服務之間是否具有較大的關聯性,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商品或者服務是同一主體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渡虡俗杂蒙唐泛头諊H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因此,在判斷商品或者服務是否構成類似時,《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對于類似群組的劃分僅僅是一種判斷類似性的參考,而非具有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效力。商品或者服務是否構成類似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個案判定。
涉案商標指定商品為“醫療器械和儀器、醫用體溫計、牙科設備、理療設備、醫用冰袋、奶瓶、避孕套、植發用毛發、矯形用物品、縫合材料”,引證商標一、二指定商品為“中成藥”“人用藥、醫藥用糖漿、藥用膠囊、醫藥制劑、化學藥物制劑、醫用藥物、解熱劑、藥用化學制劑、藥用酵素、抗菌素、片劑、膏劑”。眾所周知,藥品的用途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的疾病,而醫療器械則是對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監護、緩解起一定的輔助作用的儀器、設備,兩者甚至可以相互替代使用。涉案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似,銷售渠道相同(一般均在醫院、藥店銷售),消費對象相同(均為患者使用)。因此,涉案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以及相關公眾等方面均具有明顯的重合。實際上,與體外用藥性狀、功能等均相同的體外診斷試劑在分類上直接屬于醫療器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以及《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關于“類似商品”的判定標準。涉案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容易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誤認。
商評委在無效程序中稱證據不足,沒有任何依據。
為了進一步說明相關事實,我們檢索相關信息并提交了各網站上的銷售頁面和已購買產品的證據,發現在實際生產和銷售環節,×公司實際生產、銷售了“醫用退熱貼”和“通氣鼻貼”產品。消費者難以區分錦×公司銷售的這些產品是屬于醫療器械還是藥品,這些商品與原告藥品同臺銷售,消費人群相同、銷售渠道相同、功能相似,構成類似產品。而且,通過當庭演示,商評委代理人無法明確區分錦×公司生產的“醫用退熱貼”和“通氣鼻貼”產品是屬于醫療器械還是屬于藥品;作為審理商標行政案件專家的審判員和陪審員需要在原告代理人的具體提示下,通過反復查看才能確認錦×公司的產品屬于醫療器械而不屬于藥品。我們還補充提交了距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僅數百米的一家藥店的照片及其銷售相關產品的信息,該藥店同時在銷售屬于醫療器械的鴻茅頸痛貼和屬于藥品的狗皮膏藥,而藥店營業員首先推薦的是價格高的鴻茅頸痛貼,而不是屬于藥品的狗皮膏藥。我們認為,商評委代理人關于醫療器械屬于通過物理作用外用而藥品屬于內服的觀點是完全錯誤的。藥品既有口服的,也有外用的,當然還有注射劑型的,而廣大患者在面對具體的藥店銷售的產品時,根本無法區分何者屬于藥品,何者屬于醫療器械。本案的錦×公司正是企圖利用消費者對原告產品的熟知,注冊與原告引證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從而達到魚目混珠的目的。
第三,錦×公司與花城制藥廠同屬醫藥行業,且處于同一地域,其申請的涉案商標主觀上具有利用花城制藥廠商標、企業名稱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我們在訴訟中進一步舉證:錦×公司除了搶注原告的“花城制藥”商標以外,還刻意搶注了在醫藥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曼咽舒寧”“眾生”“正克達寧”“九濟堂”“諾優能”等商標,更有甚者,搶注了屬于廣東同一地區的另一家藥廠廣東亞洲制藥有限公司的“亞洲制藥”商標。錦×公司的這種大量搶注醫藥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的行為,明顯屬于主觀故意的范疇,其搭便車、利用相關企業知名度以達到魚目混珠、欺騙消費者的目的昭然若揭。
我們認為,商評委認為其尚未達到主觀故意的程度是主觀臆測和未考慮雙方證據的表述。難道只有當錦×公司搶注了“廣藥”“哈藥”甚至更著名的醫藥企業的商標,市場上出現了多種錦×公司生產的“廣藥”“哈藥”牌醫療器械,導致嚴重后果的時候,我們才能認定錦×公司的惡意?
第四,涉案商標中的“制藥”屬于動詞,具有引人誤解、虛假宣傳的含義,是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顯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不是“醫療器械和儀器”,而是“藥品”,使得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甚至誤購。藥品和醫療器械、儀器均涉及人類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兩者存在明顯的差異,若患者將藥品和醫療器械、儀器混為一談甚至誤購、誤用,后果不堪設想,這將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
2.商評委的答辯意見
商評委提交了書面的答辯意見,也派員參加了庭審。商評委答辯堅持背書裁定的認定,認為被訴裁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3.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審理意見
(1)爭議商標在醫療器械和儀器類別上與引證商標屬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法院認為,爭議商標“花城制藥”的文字部分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二的文字“花城”;圖形部分均為菱形;“花城”兩字處于圖形中央,豎向排列,因此兩者在字形、含義、構圖上極為近似,構成近似商標。關于類似商品,法院認為,根據花城制藥廠提交的證據及相關的醫療管理條例,醫療器械中的體外診斷試劑與部分體外用藥的性狀、功能均近似或相同,銷售渠道存在重合,一般公眾無法區分二者所屬類別,屬于類似商品。
(2)花城制藥廠主張的在先商號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法院認為,結合花城制藥廠在行政訴訟階段所提交的全部證據來看,花城制藥廠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連續數年達到較大的營業額,并對“花城制藥”這一商號進行了大量的宣傳使用,具有一定數量的行政保護記錄,在醫藥領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響力。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花城制藥”作為花城制藥廠的簡稱,二者已經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雖然藥品和醫療器械屬于不同的商品類別,但二者同屬于醫療領域,關聯度很高,其經銷渠道、消費對象有較大程度的重合?!盎ǔ侵扑帯鄙烫栐卺t藥領域的知名度能覆蓋到醫療器械領域,爭議商標“花城制藥”的使用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從而對“花城制藥”商號造成損害。花城制藥廠主張的在先商號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3)關于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法院認為,該條規定的立法精神是誠實信用原則,而花城制藥廠的權利已經通過《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獲得了救濟,因此不再評述。
法院沒有支持花城制藥廠關于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的意見。
法院判決,撤銷商評委關于維持“花城制藥”商標的裁定,要求其重新做出裁定。
四、律師建議
本案經過了商標異議、無效宣告和行政訴訟三個環節。商標局和商評委兩個部門均機械地根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規定,認為本案爭議商標和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近似,同時認為“花城”作為企業字號不構成在醫療器械和儀器等商品上使用的商號權。而“花城制藥”牌醫療器械一旦面世,尤其是當其與花城制藥廠的藥品商品相混淆時,必將對花城制藥廠造成損害。因此,律師建議花城制藥廠一定要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商標近似的問題,避免對花城制藥廠的商譽造成不利影響,也避免對廣大患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傷害。
五、正確做法
本案中,作為行政機關的商標局和商評委機械地使用其部門的規章與審查指南和審理指南,以及《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不能在行政程序環節解決相關爭議,在涉及企業核心利益的情況下,權利人只能選擇下一步的行政訴訟,以解決爭議商標的無效事宜。
同時,企業在通過商標異議、商標無效程序均無法解決相關爭議時,應當適時檢討方案。本案中,我們在訴訟階段增加了“花城制藥”作為企業商號權的思路,并進一步直觀地提供了法院旁邊藥店的相關照片(錦×公司實際使用爭議商標的產品與花城制藥廠生產的藥品同臺銷售的證據),以及相關的行政法規作為證據,從而使得法院既支持了花城制藥廠商號權的主張,又支持了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近似商品的主張,并最終獲得了行政訴訟勝訴的結果。
在勝訴后,企業應當適時進行防御性商標的注冊,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六、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
來源:《知識創富360°解讀知識產權維權與運營68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