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心獨運 獨辟蹊徑———寧波訊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請求宣告美國傳感電子有限責任公司
該系列案是圍繞 “無水銀堿性鈕形電池”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而引發,歷經三輪,耗時長達十年,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專利技術方案權利邊界的不確定性,專利的權利邊界是區分專利權人利益和公眾利益的分界線,必須恰當、清晰、明確且固定,一條模糊或游移的分界線實質上是一根引發紛爭的導火線。有權劃界 (包括確定權利要求和解釋權利要求)的人能否依法運用好手中的權力,關系到的不僅是個案的定紛止爭,而且是社會的公平正義。
■ 案情簡介
一、基本案情
專利權人申請的 “無水銀堿性鈕形電池”實用新型專利于 2002年獲得授權。鑒于其與紐扣電池行業、環境保護密切相關,且該專利申請日前,已有日本、歐洲的多篇專利文獻公開了無汞電池技術方案,專利權人對無汞電池基礎技術的不當壟斷,必將造成我國電池無汞化的發展壁壘,從 2002年 12月 18日起,松柏 (廣東)電池工業有限公司等電池企業及個人先后數次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無效宣告請求。針對該專利,專利復審委員會曾先后三次作出無效宣告審查決定,以涉案專利不具備創造性為由宣告專利權無效,但三輪審查決定均被人民法院撤銷。 2012年 12月 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2012)行提字第 29號行政判決,為歷經三輪反復,窮盡所有審理程序,耗時長達十年的 “無水銀堿性鈕形電池”(專利號: 01234722. 1)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及行政訴訟案畫上句號,“無水銀堿性鈕形電池”這個實用新型專利也終于有了一個恰如其分的定位。
二、裁判要旨
1.在對比文件所公開的技術方案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為了解決特定技術問題而引入本領域公知常識所形成的技術方案,可以成為否定專利創造性的依據。
2.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一種結構 ,不是方法 ,結構形成 (過程 )的工藝或方法對判定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并無實質性意義。
3.如果專利在省略了對比文件技術方案部分特征的同時導致了相應技術效果的喪失,且這一省略并未取得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則該專利不具備創造性。
4.簡單地以慣常的技術手段替換現有技術方案中的部分技術特征 ,無須花費創造性勞動 ,所形成的技術方案不具備創造性。
5.在評價專利的創造性時 ,結合專利說明書中對技術問題、技術手段、技術方案的限定或描述 ,有助于對專利創造性的判斷。
6.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 ,該專利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三、裁判結果
(一)第一輪裁判結果
2002年 12月 18日,請求人針對上述專利提起第一個無效宣告請求。
2004年 5月 31日,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理后作出第 612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簡稱 “第 6121號決定 ” ),認定涉案專利的全部權利要求不具有創造性 ,進而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
合議組觀點摘要 :
證據 4 (本專利申請日前美國出版的 HANDBOOK OF BATTERIES)公開的技術方案與本專利權利要求 1的技術方案相比 ,公開了除 “無水銀堿性鈕形電池 ,在鋅膏中加入金屬銦以代替水銀 ”外的其他技術特征。
“在鋅膏中加入金屬銦以代替水銀 ”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 (見證據 2、對比文件 3、對比文件 4等),并且 ,本專利說明書中也記載有加入銦以代替水銀的鋅膏可以在市場上公開購買的內容 ,在意見陳述書和口審時被請求人 (即專利權人 ,下同 )也認可 “在鋅膏中加入銦 ”是本領域的公知技術。
在證據 4公開的技術方案的前提下 ,本領域技術人員為了解決獲得符合環保要求的無水銀堿性鈕形電池這一技術問題 ,在 “在鋅膏中加入金屬銦以代替水銀 ”這一本領域公知常識的基礎上 ,很容易想到在負極蓋上涂上銦或錫從而有效抑制氫氣產生 ,在鋅膏中加入金屬銦以代替水銀 ,從而獲得符合環保要求的無水銀堿性鈕形電池 ,解決相關技術問題 ,得到權利要求 1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
4.被請求人還提到權利要求 1中是電鍍上的銦或者錫 ,電鍍層很薄 ,而證據 4中的錫層是由金屬片層壓而成 ,厚度較厚 ,而且生產工藝也不一樣。對此合議組認為 ,本專利是實用新型專利 ,其要求保護的是一種結構 ,不是方法 ,上述錫層是如何形成的對判定權利要求 1的創造性并無實質性意義 ,不管是電鍍還是層壓 ,對權利要求 1的創造性均沒有影響。關于錫層厚薄問題 ,權利要求 1沒有要求保護鍍層的厚度 ,說明書中也沒有描述錫層厚薄會帶來怎樣的技術效果 ,能起到何等作用。
5. 綜上 ,權利要求 1不具有創造性 ,權利要求 2-4也不具有創造性。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
專利權人對第 6121號決定不服 ,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04年 12月 2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 (2004)一中行初字第 794號行政判決 ,判決維持第 6121號決定。
專利權人仍然不服 ,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05年 12月 2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 (2005)高行終字第 120號行政判決 ,認為涉案專利中基片與鍍層之間形成了一種特定的附著關系 ,這種結構關系不同于證據 HANDBOOK OF BATTERIES中因壓制而形成的兩個壓制層之間的特定接觸關系 ,據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第 6121號決定 ;維持 “無水銀堿性鈕形電池 ”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
(二)第二輪裁判結果
2004年 4月 5日、 2006年 12月 11日,多個請求人分別針對涉案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4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
2007年 4月 3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 968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簡稱 “第 9684號決定 ” ),認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中的負極片應當被理解為由金屬片制成并且未電鍍鎳或銅的單層結構。在此基礎上 ,第 9684號決定認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l-4不具有創造性 ,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
合議組觀點摘要 :
1.1已經公開了權利要求 1中的絕大部分特征 ,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對比文件 1中的負極端子板是否公開了權利要求 1中的負極片或負極蓋。(專利權人的主要意見是 :本專利的負極片是由一層鐵片或不銹鋼片制成的單層結構 ,與對比文件中的三層結構不同 ;另外 ,即使考慮在該單層結構上電鍍形成鎳層和銅層 ,而對比文件 1中的負極端子板是由鎳層 -不銹鋼層 -銅層制成的三層復合結構 ,由于電鍍和壓制形成的附著關系完全不同 ,因此二者的結構完全不同)。
2.1的技術方案中并未涉及任何有關 “電鍍形成鎳 -負極片 -銅的三層結構 ”的技術內容 ,因此專利權人有關電鍍形成的三層結構與壓制形成的三層結構存在結構差異的意見不再予以考慮。
3.根據本專利說明書實施例中的描述 ,“負極片 ”是指由金屬片制成、并且仍然未電鍍鎳或銅的單層結構 ,對此專利權人在口審中也予以確認。對比文件 1中的鋼板對應于權利要求 1中的負極片 ,所謂的三層結構 ,其中銅層是為了使錫或錫合金容易鍍上而設置 ,但該對比文件明確說明 “銅層不是必需的”。鎳層的作用是為了美觀和耐腐蝕 ,這也是本領域技術人員通常都需要采用的步驟 ,況且鎳層與為防止氫氣產生而電鍍的錫層不是在鋼板的同一側 ,不會對后者的工藝產生影響。
4.綜上 ,雖然權利要求 1與對比文件 1的技術方案相比不具有鎳層 ,但鎳層的省略導致權利要求 1的技術方案不具有耐腐蝕的技術效果 ,這一省略并未取得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故權利要求 1不具有創造性 ,權利要求 2-4也不具有創造性。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
專利權人對第 9684號決定不服 ,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 (2007)一中行初字第 925號行政判決 ,判決維持第 9684號決定。
專利權人仍然不服 ,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08年 8月 2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 (2008)高行終字第 78號行政判決 ,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中的 “電池負極片 ”是指 “已電鍍鎳或銅的金屬片 ”,據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第 9684號決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2006年間 ,新利達電池實業 (德慶 )有限公司、肇慶新利達電池實業有限公司在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深圳市中皓天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龍崗區橫崗松柏企業一廠、松柏 (廣東 )電池工業有限公司、松柏電池廠有限公司、香港松柏企業公司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
(三)第三輪裁判結果
2009年 6月 19日,在二審法院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中的電池負極片解釋為已電鍍鎳或銅的金屬片的基礎上 ,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 1356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簡稱 “第 13560號決定 ” ),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
合議組觀點摘要 :
1.1的技術方案與證據 F1所披露的內容相比 ,區別僅在于 :權利要求 1中的 “電池負極片 ”是指 “已電鍍鎳或銅的金屬片 ”,而證據 F1中的負極集電體的銅層與不銹鋼層之間是層壓結構。以上區別各方當事人均予以認可。
2.綜合現有證據、公知常識和當事人共識可知 ,在紐扣電池制造領域經常采用電鍍工藝 ;在電鍍時 ,要在鋼鐵上鍍銦或錫 ,在此之前最好預鍍銅或鎳。因此 ,在紐扣電池制造領域 ,當需要在負極集電體上電鍍銦從而抑制氫氣產生時 ,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層壓結構的負極集電體容易錯位從而導致漏液的技術問題、同時現有技術給出了 “在鍍銦之前 ,最好在鋼鐵上鍍銅 ”的明確啟示的情況下 ,很容易想到避開壓制的方式而采用電鍍的方式在不銹鋼層上獲得更平滑的銅表面 ,以防止漏液發生 ,可見 ,本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
3.本專利說明書中并未對電鍍的具體方式和手段進行限定 ,也未強調本專利就是針對傳統紐扣電池負極片層壓結構造成的錯位采取的改進措施。可見 ,本專利中在金屬片上電鍍鎳或銅就是采用的本領域中常見的電鍍工藝。
本領域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已經披露了 “鎳-不銹鋼 -銅 3層材 ”的基礎上 ,簡單將鎳或銅層由層壓的方式改為電鍍的方式 ,電鍍在不銹鋼片上是無須付出創造性的 , 而且權利要求 1也沒有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5.綜上 ,權利要求 1不具備創造性 ,權利要求 2-4也不具有創造性。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
專利權人對第 13560號決定不服 ,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0年 12月 2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 (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 2300號行政判決 ,撤銷第 13560號決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觀點摘要 :
判斷專利復審委員會就涉案專利創造性的評述是否正確 ,其關鍵在于判斷層壓結構相對于電鍍方式而言是否確實更容易導致漏液情況的產生。鑒于鑒定機構依據在先的三份公開出版物已認定 ,“1.早期含汞電池所使用的 ‘用薄鋼板沖制而成 ,然后鍍鎳或鍍金’電池蓋 (電池負極部件 ),是引起電池泄漏的因素之一。 2.使用由鎳、不銹鋼、銅復合軋制而成 (即具有層壓結構 )的復合金屬帶制造的電池蓋取代 ‘用薄鋼板沖制而成,然后鍍鎳或鍍金 ’電池蓋 ,是含汞電池克服漏液問題的一項有效手段 ”,因此 ,在無其他證據足以推翻這一結論的情況下 ,依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層壓結構相對于電鍍方式而言并不更容易導致漏液情況的產生 ,反而是電鍍方式相比層壓方式更容易產生漏液情況。由此可知 ,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 13560號決定中認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不具有創造性所依據的前提條件不存在。據此判決撤銷第 13560號決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及無效宣告請求人不服一審判決 ,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1年 10月 3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 (2011)高行終字第 676號行政判決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請求人不服該二審判決 ,經協商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12年 10月 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2012)知行字第 42號行政裁定 ,裁定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審。
2012年 12月 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2012)行提字第 29號行政判決 (終審判決),內容如下 :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1)高行終字第 676號行政判決 ;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 2300號行政判決 ;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 1356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觀點摘要 :
本院認為 ,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 :(1)如何解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中 “電池負極片”的含義 ;(2)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4是否具有創造性 ;(3)鑒定結論是否應當采信;(4)二審判決是否存在漏審。
1.關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中 “電池負極片 ”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 ,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本院認為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未對電池負極片的結構及成型方法進行具體的限定。根據通常的理解 ,電池負極片是指用作電池負極的片狀物 ,其不僅覆蓋了單層的片狀物 ,也覆蓋了多層的片狀物 ;不僅覆蓋通過電鍍方式形成的多層片狀物 ,也覆蓋了通過諸如層壓的其他方式形成的多層片狀物。利用說明書和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時 ,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 ,使其保護范圍與說明書公開的范圍相適應。首先 ,涉案專利說明書背景技術部分記載 “……,必須加入水銀 ,防止 ‘鋅’與其他原料或金屬接觸時 ,產生氣體而膨脹。”由此可以看出 ,涉案專利的申請人從產生發明動機開始直到申請專利之時也未認識到層壓結構的電池負極片與電鍍結構的電池負極片孰優孰劣 ,而是認識到水銀之所以能夠防止漏液 ,是因為其能夠在鋅與其他原料或金屬之間形成隔離 ,防止它們之間的接觸。故其認為解決鈕形電池無汞化問題旨在找到一種能夠代替汞的材料 ,使其亦能夠在鋅與其他原料或金屬之間形成隔離 ,而未認識到要對電池負極片本身的結構作出專門的改進。其次 ,涉案專利說明書發明內容部分記載 “……,在負極片上進行鍍金、鍍銀、銅、錫、銦等實驗 ,最后發現在負極片上鍍銦或錫成功地控制了電池負極鋅膏與負極片接觸時產生的氣體, ……”。由此可見 ,涉案專利的申請人在探索涉案專利的過程中 ,所做的工作主要是探索在負極片上電鍍哪種金屬能夠成功地控制電池負極鋅膏和負極片的接觸 ,而并未針對電池負極片本身的結構變化進行任何嘗試性的探索。再次 ,涉案專利說明書發明內容部分還記載 “本實用新型是在電池的負極片上鍍上一層銦稀有金屬或錫 ,鍍上銦或錫后的負極片 ,可以防止 ‘鋅’因與負極片接觸時所產生的氣體膨脹”。由此可見 ,涉案專利的申請人認為在電池的負極片上鍍上銦或錫 ,就可以防止鋅與負極片接觸而產生氣體膨脹 ,就已經完成了其發明的任務 ,而沒有認識到其已經完成的該項發明是否還有待進一步的改進 ,諸如要對電池負極片本身的結構作進一步的改進并為此付出了創造性的勞動。最后 ,涉案專利說明書發明內容部分還記載 “電鍍方法是 (1)可將金屬片 (鐵片或不銹鋼片 )制成負極片 , …… (2) ……,再鍍上一層銦或錫 , ……,然后制成負極片”。由此可見 ,這里制成的負極片既可以是未鍍鎳或銅之前的金屬裸片也可以是鍍完銦或錫的最終產物。故涉案專利的申請人即使在申請專利之時亦未想到要對負極片的概念加以區分以體現其針對電池負極片的結構作出過改進。綜上 ,涉案專利并非針對電池負極片的結構作出的改進 ,新利達德慶公司和肇慶新利達公司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的電池負極片特指是電鍍結構的主張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審、二審判決及第 13560號決定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中的電池負極片解釋為特指已鍍鎳或銅的金屬片不當,應當予以糾正。
2.關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4是否具有創造性。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請求保護一種無水銀堿性鈕形電池。對比文件證據 Bl亦公開了一種不添加汞能抑制氫氣發生的扣式堿性電池 ,該扣式堿性電池包括 ,正極合劑 6、負極集電體 1、凝膠狀鋅負極 2、密封圈 5、正極箱 7和隔膜 3。另外 ,證據 Bl中還公開在鎳鋼 -不銹鋼 -銅 3層材的銅面上電鍍銦形成負極箱的負極集電體 1,將含有鋁、銦、鉍的鑄合金粉和其他材料調制成凝膠狀鋅負極 2。由此可見 ,證據 Bl公開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的所有技術特征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相對于證據 Bl不僅不具有創造性 ,而且不具有新穎性。在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不具有新穎性的情況下 ,權利要求 2-4的附加技術特征要么被證據 Bl公開 ,要么屬于本領域的常用技術手段 ,故亦不具有新穎性或創造性。此外 ,對比文件證據 B2、 B4和 Cl也公開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的所有技術特征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相對于這些證據也不具有新穎性。權利要求 2-4的附加技術特征要么被這些證據公開 ,要么屬于本領域的常用技術手段 ,故亦不具有新穎性或創造性。故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4應當被宣告無效 ,第 13560號決定的結果正確 ,應當予以維持。
3.關于鑒定結論是否應當采信。
鑒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覆蓋了包括層壓結構在內的電池負極片的現有技術 ,確定層壓結構是否優于電鍍結構對該案的處理已無實際意義 ,鑒定結論與該案不具有關聯性 ,故本院不予采信。
4.關于二審判決是否存在漏審。
二審判決認為在涉案專利創造性判斷中使用的多組對比文件具有基本相同的情形而未作重復評述 ,這并不表明二審判決未對其他對比文件進行評述。故申請再審人認為二審判決存在漏審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支持。新利達德慶公司和肇慶新利達公司認為二審判決不存在漏審的理由成立 ,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 ,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適用法律錯誤 ,應當予以撤銷。第 13560號決定雖然在闡述理由上存在不當之處 ,但作出宣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4無效的結果正確,應當予以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 (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八條之規定 ,判決如下 :
(1)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1)高行終字第 676號行政判決 ;
(2)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 2300號行政判決 ;
(3)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 1356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本案一審案件的受理費和二審案件的受理費各 100元由新利達電池實業 (德慶 )有限公司和肇慶新利達電池實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鑒于原告涉案專利權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 ,且國家知識產權局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被最高人民法院維持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原告指控被告侵權的權利基礎已不存在。 2013年 6月 24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 (2013)深中法知民重字第 1號民事判決 ,駁回原告新利達電池實業 (德慶 )有限公司、肇慶新利達電池實業有限公司的起訴。原告沒有上訴 , (2013)深中法知民重字第 1號民事判決生效。
■ 辦案心得
一、行政訴訟中法院能否對專利權的有效性直接判決 ?
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持肯定態度的一方認為 : (1)法院直接判決專利權的效力符合司法救濟的效益原則 ,有利于節約行政、司法資源。 (2)有利于協調判決主文同判決理由的關系 ,維持生效判決的權威性。當專利權明顯應當被宣告無效、維持有效或部分無效時 ,如果生效判決書拒絕對此作出判決 ,則判決書的主文同判決理由顯得不協調。 (3)有利于相關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專利無效行政訴訟一般都與民事訴訟有交叉 ,當法院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行政決定且專利權明顯應當被宣告無效、維持有效或部分無效的 ,如果法院不對專利權的效力作出直接判斷 ,則專利權的效力在相關民事訴訟中仍然處于不確定狀態 ,如果專利復審委員會重作行政決定 ,則該決定具有可訴性 ,從而使相關民事訴訟被無限期中止。如果專利復審委員會不重作決定 ,則專利權的效力將一直處于不確定狀態 ,也會導致相關民事訴訟被無限期中止。 (4)符合國際慣例。據了解 ,日本、韓國等國家負責審理專利無效案件的法院均有權對專利權的效力直接作出判斷 ,并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5)專利權是一種私權 ,對私權之有無和歸屬的判斷 ,屬于司法權行使的當然職能 ,法院直接判決專利權的效力沒有損害當事人和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權益 ,相反切中了當事人爭議的焦點 ,實踐中專利權人也并不反對這種判決方式。
持否定態度的一方認為 : (1)法院直接判決專利權的效力的判決方式沒有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判決方式有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和變更判決四種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增加了確認判決和駁回訴訟請求兩種判決方式。法院直接判決專利權的效力 ,是對現有規定的突破。 (2)法院直接判決專利權的效力會導致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界限模糊不清。司法審查的對象是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一項決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即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不能代行行政機關的職權而為具體行政行為。 (3)在處理專業問題上行政機關具有優勢條件 ,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雖然有監督制約的職能 ,但司法機關通常應當尊重和支持專業行政機關得出的結論。 (4)法院直接判決專利權的效力后如何執行判決也面臨操作上的困難 ,如果由專利復審委員會再作出一次決定重新宣告一次 ,等于同一專利被兩次宣告無效 ;如果直接將生效判決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而不是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名義 ,則是專利復審委員會未執行判決 ,有損法律的權威。 (5)法院直接判決專利權的效力將使當事人尤其是專利權人失去兩級程序救濟的機會 ,也會導致無效請求人在無效宣告程序中撤回其請 求的撤訴權喪失。
還有專家認為 ,對法院能否以及如何在判決中對專利效力進行判定 ,除涉及現行法律規定外 ,還涉及這類案件的訴訟性質 (本質上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私權爭議)、訴訟規律和訴訟原理 (專利復審委員會居中裁決 )及未來的發展方向等 ,有必要繼續進行深入研究論證。但至少法院可以作出指示性的判決 ,即僅在判決理由中對涉案專利的實質性條件等問題作出評價 ,在判決主文部分明確判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限期重作決定。
對于法院在行政訴訟中直接對專利權的有效性作出判決 ,筆者持否定態度。司法實踐中 ,法院對此的做法是不確定的 ,但漸傾向于否定的做法。該系列案的第一輪中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05年 12月作出的 (2005)高行終字第 120號行政判決中 ,在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第 6121號無效宣告請求決定后 ,就直接作出了 “維持 ‘無水銀堿性鈕形電池 ’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 ”的判決。但此后 (2008年、 2010年)的兩輪判決 ,法院在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請求決定后 ,也只是判決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而再沒有對專利權的有效性直接判決。
二、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應該遵循什么原則 ?不當解釋的后果是什么 ?
權利要求是對發明創造技術方案保護范圍的界定 ,它涉及權利人和公眾的利益。清晰的權利邊界是專利權人維權和公眾能夠以合理的確定性預知專利保護范圍從而避免侵權的基礎和前提。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 ,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必要時 ,說明書及其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要求的記載 ,結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后對權利要求的理解 ,確定權利要求的內容。
該系列案歷經三輪 ,耗時長達十年 ,其中主要的原因正是因為專利技術方案權利邊界的不確定性 ,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每一輪決定 ,都因為法院對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引入新的解釋而被推翻 ,這些先后出現在不同階段的新解釋包括 : (1)權利要求 1中基片 (金屬片 )與鍍層之間形成了一種特定的附著關系 ,這種結構關系不同于公知常識及現有技術中因壓制而形成的兩個壓制層之間的特定接觸關系 ; (2)權利要求 1中的 “電池負極片 ”是指 “已電鍍鎳或銅的金屬片”。結合專利說明書、公知常識以及口審中專利權人的陳述可知 ,這些新的解釋都是沒有依據的。不當的解釋形成了新的限定 ,新的限定構成了新的特征 ,新的特征使此前在無效宣告程序中提供的對比文件和證據 ,以至整個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理過程都成了無的放矢 ,不僅不公平 ,而且也使司法及行政資源無謂浪費。
三、專利說明書中 “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對評價專利創造性的影響
如何評價專利的創造性似乎是一個永恒的話題。通過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確定區別特征及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判斷是否顯而易見的 “三步法 ”無疑對評價專利的創造性有幫助。
根據專利說明書的記載 ,專利申請人認識到水銀之所以能夠防止漏液 ,是因為其能夠在鋅與其他原料或金屬之間形成隔離 ,防止它們之間的接觸 ,要解決鈕形電池無汞化這個技術問題是要找到一種能夠代替汞的材料 ,使其亦能夠在鋅與其他原料或金屬之間形成隔離。專利申請人從未認識到層壓結構的電池負極片與電鍍結構的電池負極片孰優孰劣 ;也從未認識到要對電池負極片本身的結構作出專門的改進。申請人也沒有針對電池負極片本身的結構變化進行任何嘗試性的探索。相反 ,專利申請人認為在電池的負極片上鍍上銦或錫 ,就可以防止鋅與負極片接觸而產生氣體膨脹 ,就已經完成了其發明的任務 ,而沒有認識到其已經完成的該項發明是否還有待進一步的改進 ,諸如要對電池負極片本身的結構作進一步的改進并為此付出了創造性的勞動。
但是 ,該系列案在行政訴訟階段的審理卻走了彎路 ,沒有圍繞說明書這個核心 ,沒有抓住 “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這個主要矛盾 ,卻跟隨著專利權人一方的引領 ,在新的語境下審理專利的創造性問題。過程是錯誤的 ,其結果能否正確自然不言而喻。值得反思的是 ,專利權人由于利益所在 ,為維持專利權而窮盡手段 ,這可以理解 ,但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有基本的原則和清晰的思路 ,不應受干擾和蒙蔽。
■ 小結
專利的權利邊界是區分專利權人利益和公眾利益的分界線 ,必須恰當、清晰、明確且固定 ,一條模糊或游移的分界線實質上是一根引發紛爭的導火線。有權劃界 (包括確定權利要求和解釋權利要求 )的人能否依法運用好手中的權力 ,關系到的不僅是個案的定分止爭 ,而且是社會的公平正義。
■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2008年)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 21號)第二條。